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6-09-08 【打印本稿】 【关闭】
答: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外,申请人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A 委托已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B 委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C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2. 购房材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全额购房款发票原件。
3. 其他材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书》(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或共有产权人时,需配偶或共有产权人签字)。配偶提取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提取时限:限提取一次,自不动产权证书或全额购房款发票载明日期三年之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