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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哪些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6-06-09 【打印本稿】  【关闭】

答: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半年的;

(十一)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十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有效期2026.06.01-2027.12.31)

(十三)支付自住住房契税的;(有效期2026.06.01-2027.12.31)

(十四)支付自住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期2026.06.01-202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