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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6-06-02 【打印本稿】  【关闭】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为加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调解制度,维护单位与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住房公积金行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3.《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202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4.《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2024年12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5.《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业多元解纷与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方案》(2025年12月24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 烟住〔2025〕42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调解概念。通过普法宣讲、疏导、协调和组织协商等方式,引导职工与单位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

二是确定调解原则。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应当遵循优先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三是加强参加人管理。选取中心执法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人员作为调解员。规定调解员的调解行为,当事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规范调解程序。办法规定了调解条件、调解申请、调解渠道、调解方式调解时限、无争议事实记载及调解结案等流程,明确了调解与执法立案的衔接要求。

五是调解案卷管理。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案卷遵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并归入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范围

四、调解申请

职工和单位均可发起调解申请,调解员主持对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征询另一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并按规定及时组织调解。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管理部)均设立调解工作室,接待调解申请并开展调解工作

五、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纠纷调解不得向单位和职工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