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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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住政〔2026〕1
号
关于印发《
物业费、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等三项业务提取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支持职工刚性
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新增了物业费、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等三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现将《物业费、契税、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等三项业务提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
年
5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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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三项
业务提取实施细则
1
物业费提取
1.1
政策细则:
1.1.1
定义:购房人及配偶在本市拥有自住住房的,可申请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实际居住、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购房合
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用途为住宅或使用期限为70年的住房。
1.1.2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配偶。
1.1.3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1.1.4
提取额度:每个家庭每年提取额度最多不超过3000
元。每人每年仅可提取一次,当年未提取的,次年不累计。所购
自住住房产权非夫妻关系按份额共有的,申请人提取额度同时不
超过物业费金额乘以申请人产权占比。
1.1.5
不予受理的情形:
(1)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用途
且使用期限非70年房产的;
(2)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小产权房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受限制的;
(4)存在已生效的委托协议类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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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2
提取材料
1.2.1
身份证明: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外,申
请人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A
委托已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登
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B
委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证
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C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及身份证原件。
1.2.2
购房材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可用电子证照代替)。
1.2.3
其他材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
书》(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或共有产权人时,需配偶或共有产权
人签字)。配偶提取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辅助证明
材料。
1.3
申请程序
1.3.1
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取材料准备齐全的可通过线下渠
道或线上渠道提交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线下渠道:中心分支机构、运营管理科(以下简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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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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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2)线上渠道: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爱山东APP
或者爱山
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
A
电脑用户可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登录途径:通过网址https://wx.ytzfgjj.cn/mish/#/login
直接登录或通过中心官网https://gjj.yantai.gov.cn/的个人
业务入口登录。
登录方式:首次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个人业务入口需要在
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爱山东APP等任一平台进行实名身份
认证注册,认证等级达到L4,才能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
办理个人业务;已注册用户可通过短信验证码、支付宝、电子社
保卡、微信授权、爱山东APP扫码等多种方式登录。
B
手机用户可登录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
序
登录途径:下载爱山东APP或者通过微信搜索爱山东政务服
务小程序。
登录方式:进入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政务服务小程序后在
界面左上角地区栏选择“烟台”,然后点击选择“烟台市公积金”
,
进入后按照界面提示注册账户登录办理相关业务。
1.3.2
受理审核:中心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的业务
材料逐一审核。
申请人应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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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享平台,核查有关个人房产、税务、婚姻登记、社保、商业住房
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截图保存。
1.3.3
办结时限: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能
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
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各机构有权留置提取材料,申
请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置审核通知书》,审核结果
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与查证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1.3.4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的,划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Ⅰ类银行卡,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
原因。
2
契税提取
2.1
政策细则:
2.1.1
定义: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可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支付契税。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实际居住、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购房合
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用途为住宅或使用期限为70年的住房。
2.1.2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配偶。
2.1.3
提取时限:限提取一次,自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日期三
年之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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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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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提取额度:同一套自住住房所有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
总额不超过票据总金额。所购自住住房产权非夫妻关系按份额共
有的,申请人提取额度同时不超过票据金额乘以申请人产权占
比。
2.1.5
不予受理的情形:
(1)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用途
且使用期限非70年房产的;
(2)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小产权房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受限制的;
(4)存在已生效的委托协议类业务的;
(5)依法免征契税的。
2.2
提取材料
2.2.1
身份证明: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外,申
请人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A
委托已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登
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B
委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证
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C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及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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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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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购房材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2.2.3
其他材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
书》(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或共有产权人时,需配偶或共有产权
人签字)。配偶提取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辅助证明
材料。
2.3
申请程序
2.3.1
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取材料准备齐全的可通过线下渠
道或线上渠道提交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线下渠道:中心分支机构、运营管理科(以下简称各
机构)。
(2)线上渠道: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爱山东APP
或者爱山
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
A
电脑用户可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登录途径:通过网址https://wx.ytzfgjj.cn/mish/#/login
直接登录或通过中心官网https://gjj.yantai.gov.cn/的个人
业务入口登录。
登录方式:首次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个人业务入口需要在
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爱山东APP等任一平台进行实名身份
认证注册,认证等级达到L4,才能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
办理个人业务;已注册用户可通过短信验证码、支付宝、电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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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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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卡、微信授权、爱山东APP扫码等多种方式登录。
B
手机用户可登录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
序
登录途径:下载爱山东APP或者通过微信搜索爱山东政务服
务小程序。
登录方式:进入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政务服务小程序后在
界面左上角地区栏选择“烟台”,然后点击选择“烟台市公积金”
,
进入后按照界面提示注册账户登录办理相关业务。
2.3.2
受理审核:中心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的业务
材料逐一审核。
申请人应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平台,核查有关个人房产、税务、婚姻登记、社保、商业住房
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截图保存。
2.3.3
办结时限: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能
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
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各机构有权留置提取材料,申
请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置审核通知书》,审核结果
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与查证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2.3.4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的,划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Ⅰ类银行卡,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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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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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3.1
政策细则:
3.1.1
定义: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可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实际居住、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购房合
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用途为住宅或使用期限为70年的住房。
3.1.2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配偶。
3.1.3
提取时限:限提取一次,自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专用票据载明日期三年之内办理。
3.1.4
提取额度:同一套自住住房所有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
总额不超过票据总金额。所购自住住房产权非夫妻关系按份额共
有的,申请人提取额度同时不超过票据金额乘以申请人产权占
比。
3.1.5
不予受理的情形:
(1)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用途
且使用期限非70年房产的;
(2)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小产权房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受限制的;
(4)存在已生效的委托协议类业务的。
3.2
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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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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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身份证明: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外,申
请人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A
委托已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登
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B
委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证
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C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及身份证原件。
3.2.2
购房材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原
件。
3.2.3
其他材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
书》(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或共有产权人时,需配偶或共有产权
人签字)。配偶提取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辅助证明
材料。
3.3
申请程序
3.3.1
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取材料准备齐全的可通过线下渠
道或线上渠道提交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线下渠道:中心分支机构、运营管理科(以下简称各
—
11
—
机构)。
(2)线上渠道:中心网上业务大厅、爱山东APP
或者爱山
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
A
电脑用户可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登录途径:通过网址https://wx.ytzfgjj.cn/mish/#/login
直接登录或通过中心官网https://gjj.yantai.gov.cn/的个人
业务入口登录。
登录方式:首次登录中心网上业务大厅个人业务入口需要在
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爱山东APP等任一平台进行实名身份
认证注册,认证等级达到L4,才能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
办理个人业务;已注册用户可通过短信验证码、支付宝、电子社
保卡、微信授权、爱山东APP扫码等多种方式登录。
B
手机用户可登录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
序
登录途径:下载爱山东APP或者通过微信搜索爱山东政务服
务小程序。
登录方式:进入爱山东APP或者爱山东政务服务小程序后在
界面左上角地区栏选择“烟台”,然后点击选择“烟台市公积金”
,
进入后按照界面提示注册账户登录办理相关业务。
3.3.2
受理审核:中心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的业务
材料逐一审核。
申请人应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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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平台,核查有关个人房产、税务、婚姻登记、社保、商业住房
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截图保存。
3.3.3
办结时限: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能
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
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中心各机构有权留置提取材料,申
请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留置审核通知书》,审核结果
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与查证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3.3.4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的,划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Ⅰ类银行卡,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
原因。
本细则执行有效期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如遇中心政策调整,按照中心新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如
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
年
5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