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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测算标准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9 【打印本稿】  【关闭】

一、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确定。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

计算的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确定。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时,倍数按30倍计算;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大于85%时,倍数按20倍计算。当个贷率发生区间变化并连续6个月保持稳定的比例时,由市中心确定倍数执行标准,并发布执行。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状,贷款额度暂按账户余额的30倍计算。

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或欠缴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3.共同申请人在异地(含部队,不含青岛、威海、潍坊、日照四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4.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非正常补缴的账户金额不纳入计算。

(二)按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8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20%; 2.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担保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月收入的认定标准: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按最后缴存月份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2.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销户”的,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认定。3.共同申请人未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但欠缴的,按申请贷款前6个月实际缴存月份的缴存基数与未缴存月份的月收入(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平均值认定。

二、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在同时符合第(二)与(三)项计算结果的,按2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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