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打印本稿】 【关闭】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半年的;
(十一)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重要提示:
1.本指南所列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均为原件。
2.本指南所称的全款购买或偿还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发生了实际的购房支出,为真实购买行为)。
3.提取申请人需填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书》(可在中心官网下载打印,已婚租房提取或借款人、产权人为提取申请人配偶或共有产权人时,需配偶或共有产权人签字)。
4.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或由公积金中心系统登记的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办理;配偶、父母或子女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代办的,应提供双方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提取申请人需填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授权及承诺书》委托栏相关内容;单位经办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之外的提取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5.窗口办理流程
①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②审核:受理机构依据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可现场审核的,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对不能现场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
6.凡配偶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另外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
7、提取申请人可以出示授权码等方式,以电子证照替代实体证照,如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8.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例如借款人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配偶在我市提取时要求提供借款人在异地的公积金提取记录或通过登录异地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查验;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提取的,尤其是异地商业贷款,可视提供材料情况要求查验借款人的征信报告或现场通过其手机银行APP进行查验等。
9.截至目前,退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全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购买拆迁安置房、租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离职等提取类型已实现零材料网上办理,可在中心官网个人网厅、大厅自助终端、爱山东APP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
10、一个自然年内符合多个提取条件的,可按不同提取条件提出申请,每个提取条件限取一次。
11、签约协议类业务(冲还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等)不能同时签约,只能选一套房屋签约一种业务,并且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比如有一套商贷和一套公积金贷款,申请签约时,只能办理公积金冲还贷签约业务)。已存在签约业务又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需先解约后次月可按其他条件申请提取。
提取条件 | 提取说明 | ||
全额付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 提取材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购房款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载明日期三年之内办理。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发票金额。 | ||
全额付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 | 提取材料: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全额购房款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发票金额。 | ||
购买公有住房 | 提取材料: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购房款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载明日期三年之内办理。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发票金额。 |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 提取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差价款发票。 注:若开具的全款发票,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差价款发票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差价款金额。 | ||
购买拍卖住房 | 提取材料: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额购房款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发票金额。 | ||
建造自住住房 | 提取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款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批准或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发票金额。 | ||
翻建自住住房 | 提取材料:原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的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发票金额。 注:翻建指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 ||
大修自住住房 | 提取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大修费用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安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范围: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发票金额。 注:大修指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 ||
贷款购房首付款提取 | 提取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组合贷款: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授权承诺书。 2、商业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①借款合同 ②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 注:2024年5月6日前该笔贷款已办理过提取的,不可再按此条件提取,商转公贷款不可申请此项提取。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贷款发放后办理(2024年5月6日前已办理首次提取的,不可再办理此提取)。 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二手房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发票额和贷款额的差额)。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 |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提取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组合贷款: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授权承诺书。 2、商业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上次提取至本次提取时间段内的还款账户交易明细(超过1年的可只打印近1年明细) 注:按照提取业务标准要求,为完善相关信息,2024年5月6日新系统上线后所有商贷(含在老系统有提取记录的)第一次提取时,另需提供相关信息(借款合同编号、购房合同编号、不动产单元号、购房发票等信息)或有上述信息的材料原件。 提取时限:在偿还贷款期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全部还清贷款的在还清贷款1年内提取最后一次。同一房产所有提取人需在同一年度内完成提取,若未在同一年度完成,该年度可提取额度作废(建议所有提取人同时办理)。 提取额度:不超过本提取周期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提取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 注:未办理过首付款提取或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另需提供①借款合同②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 | ||
注:同一房产所有提取人需在同一年度完成提取,若未在同一年度完成,该年度内可提取额度作废。 | |||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承租烟台市公共租赁住房 | 提取材料: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②租金缴纳凭证。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范围:租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 ||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 | 提取材料:职工及配偶户口簿。职工及配偶非同一户籍的另需提供结婚证,离异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提取时限: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范围:租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得超过年度提取限额:已婚职工夫妻双方16000元,单身职工8000元(同时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但夫妻合计不超过24000元,单身不超过12000元)。 | ||
注:1、已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提取金额应扣除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部分。 2、申请租房提取前曾以购房或偿还贷款购房条件提取过公积金的,或通过共享的房产信息核查到名下有房的,需提供包含“历史”购房情况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或提供法院判决等证明之前的房产已判给他人。 3、符合新市民、青年人按月提取条件的,一个自然年内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即年度租房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 |||
退休 | 提取材料(以下其中一种即可): 1.退休证; 2.养老基金核定表/退休呈批表;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4.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用身份证替代上述三种退休证明材料。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支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 ||
出境定居 | 提取材料: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支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 ||
死亡、被宣告死亡 | 提取材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支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注:死亡职工银行账户尚未注销的,由单位办理提取转账至其账户;死亡职工银行账户注销,其单位银行账户可用的,单位出具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转账至单位账户;单位已破产或单位银行账户非16大行账户等情况,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时提供身份证、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继承人/受遗赠人银行卡,转账至继承人/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 ||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提取材料: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授权承诺书。 提取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 提取时限: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单位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账户余额至百位数;单位已停止缴存的,可销户支取。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提取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一到四级)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支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 ||
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 提取材料:医保部门盖章的《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历》(或门诊统筹病种病历或专用病历手册,认定为16种大病或甲类慢性病之一)、《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未纳入医保统筹的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的确诊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提取时限:在取得住院结算凭证一年内办理提取,治疗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提取范围:患者本人、患者的配偶、患者的父母。 | ||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 提取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授权承诺书。 提取条件:账户封存半年以上,且半年内未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销户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 注:异地新工作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通过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 ||
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 提取材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联合验收表、不动产权证书。 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 提取时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一年内。 提取额度:个人实际出资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 ||
支付首付款的 | 提取材料:开发企业承诺书、支付购房首付款信息单、网签购房合同。 提取范围: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 提取时限:职工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 ||
注:
1.目前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银行账户信息需单位提前采集;单位未采集职工银行账户信息或需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职工个人申请提取时,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原件(限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光大、恒丰、交通、招行、邮储、浦发、华夏、农村信用社、烟台银行、民生银行、青岛银行、中信十六家银行之一的I类借记卡)或在中心官网自行维护更改。
2.不动产权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为房屋所有权证。
业务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咨询电话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莱山区银海路4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D区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 6669257 |
芝罘管理部 | 芝罘区南大街9号金都大厦17楼 | 2118906 |
开发区管理部 | 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 | 6377113 |
莱山管理部 | 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16楼 | 6715758 |
福山管理部 | 福山区县府街196号 | 2139888 |
牟平管理部 | 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 | 4227084 |
长岛管理部 | 长岛县乐园大街130号建行3楼 | 3212102 |
高新区管理部 | 高新区创业大厦政务大厅1楼 | 6922064 |
蓬莱管理部 | 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 | 3355355 |
莱阳分中心 | 莱阳市旌旗西路400号 | 7232603 |
海阳分中心 | 海阳市经济开发区南京街21号海发大厦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 | 3107705 |
栖霞分中心 | 栖霞市凤祥路29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3375568 |
龙口分中心 | 龙口市东城区府东二路299#广电大厦10层 | 8537880 |
莱州分中心 | 莱州市为民街59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 | 2170909 |
招远分中心 | 招远市初山路107号 | 8225550 |
住房公积金电话咨询热线:0535-12329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gjj.yanta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