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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认定为信用不良不予以贷款?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7 【打印本稿】  【关闭】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或有为他人担保的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

(二)《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信息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及以上逾期记录的(含贷款、贷记卡,不含卡费、年费等);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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