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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新要求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14 【打印本稿】  【关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再次修订,体现了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坚决贯彻好落实好纪律建设的新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更加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党的纪律具有天然的政治属性,严明的纪律是凝聚全党力量、维护政治纲领、实现政治目标的坚强保证。新修订的《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贯穿始终的根本和灵魂,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表述更清晰、界定更精准,为党员干部划出了更加清晰、更加严格、不可触碰、不可逾越的政治“高压线”,把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贯彻执行《条例》,必须更加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宁波作出的唱好“双城记”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把“两个维护”融入血液、铸入灵魂,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更加突出纪律约束的针对性。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靶向思维,针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违规理财、高额放贷、变相公款旅游、不重视家风家教等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划出更严格的底线,立起更严格的标尺,让制度笼子更牢更密。学习贯彻《条例》,既要紧盯管党治党中存在的老问题不放,又要紧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不松,还要紧盯地方部门党员干部的突出问题,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使管党治党不断走向严紧硬。

更加突出纪律价值取向的人民性。严明的纪律是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加了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的规定,增加了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的人民性和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的鲜明导向。贯彻落实《条例》,既要注重以严明的纪律保障和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政策落地,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让改革发展的红利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又要聚焦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聚焦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不断提升基层群众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获得感。

更加突出纪律遵守的示范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频频对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更细、更严的要求,从“三严三实”到“五个过硬”,都期之殷殷、言之切切。在遵守纪律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指出,“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总书记不仅“言传”,更重“身教”,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伊始,就一再强调要从中央政治局开始,从自己做起,为全党树立了标杆。领导,就是既要“领”又要“导”。学习贯彻《条例》,领导干部是组织者、领导者,更是先行者,要有“从我做起”的示范,树立“向我看齐”的导向,做到带头尊崇纪律、带头学习纪律、带头执行纪律,成为旗手和标杆,推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更加突出纪律监督的日常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新修订的《条例》涵盖了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强化纪律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在纪律日常监督的主体上,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要抓严抓实抓细,让遵纪守纪成为党员干部的一种信念、一种习惯。在日常监督的范围上,重心要逐渐拓展到“八小时内”“八小时外”的全程监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在八小时内外都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彻底扫除监督盲区。在日常监督的方式上,要从日常小事抓起,从平时工作抓起,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将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问题小变大、少变多,违纪问题变成违法犯罪问题。

更加突出纪律执行的严肃性。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立规明矩,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出现“破窗效应”。中央在印发新修订的《条例》时,更是明确要求“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贯彻执行《条例》,必须着眼于“严”字,秉持零容忍态度,坚持有纪必执、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每一条纪律底线都牢不可破、不可逾越。同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特别是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必须一是一、二是二,发现什么性质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查实多少问题就处理多少问题,应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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