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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3-05-08 【打印本稿】  【关闭】

答: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变更材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发生变更或补充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的,需同时提供证明文件原件: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法人证书副本或设立批准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其他材料:《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